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4-062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缪向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利鑫业贸易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非公开发行时承诺: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2013年6月27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
承诺期限:2013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玉忠在IPO时承诺:(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2)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IPO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和平、匡建东、邵吕威、陈军、王胜、张剑、黄晖、王才珍、陆建洪、常武明、谢益民、赵梅琴、高玉标、王国忠承诺:(1)自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至今及今后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没有从事、也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本人的控股及参股企业(如有)不从事构成或可能构成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2)自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的三年期间,上述承诺仍然有效;(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承诺:
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承诺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可供分配的利润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
特殊情况是指:(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承诺期限:自2012至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截止本公告日,承诺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承诺和超期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