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2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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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获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4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091,747,5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18,349,505.60元(含税)。实施后总股本为1,091,747,528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74-3939128
传真电话:0774-3939053
公司地址: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办公楼四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