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4-03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7月3日
除息日:2014 年7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8日经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86,566,000股为基数,按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 29,328,300.00 元。2013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4、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75 元。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再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 年7月3日
除息日:2014 年7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7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外,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4-363138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