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多伦股份 编号:临2014-032
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6日上午10:00时在湖北省荆门市响岭路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463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2143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董事会召集,半数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恽燕桦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会议提案的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各项议案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1310股,占0.01%;弃权30000股,占0.1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1310股,占0.01%;弃权30000股,占0.14%。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1310股,占0.01%;弃权30000股,占0.14%。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833,614.3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828,249.88元,经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1,348,239.9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22,075,794.74元,2013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9,555,804.67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支持公司的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公司2013年度实现的利润拟不作分配,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进行转增股本。公司拟将未分配利润支持控股子公司房地产项目,寻找合适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31310 股,占0.15%;弃权0股,占0%。
分段统计如下:
投票区段 | 同意股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1%以下 | 1431800 | 97.86 | 31310 | 2.14 | 0 | 0 |
持股1%-5%(含1%) | 0 | 0 | 0 | 0 | 0 | 0 |
持股5%以上(含5%) | 20,000,000 | 100 | 0 | 0 | 0 | 0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6000 | 16.08 | 31310 | 83.92 | 0 | 0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1425800 | 100 | 0 | 0 | 0 | 0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2014年度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60万元(食宿费、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1310股,占0.01%;弃权30000股,占0.14%。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1310股,占0.01%;弃权30000股,占0.14%。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463110股,同意21431800股,占99.85 %;反对1310股,占0.01%;弃权30000股,占0.1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王荣菁律师、周铭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