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深高速”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27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深高速”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29
回售简称:深高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7月28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1深高速,代码:122085)存续期限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不变。
2、根据《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付息日(2014年7月28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深高速”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深高速”债券。
6、本公告仅对“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7月28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深高速 | 指 |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11深高速、本期债券 | 指 |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
回售 | 指 | “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深高速”债券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8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
回售申报期 | 指 | “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的登记期间,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 |
付息日 | 指 | “11深高速”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7月27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4年7月28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 | 指 |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深高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8日)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11深高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深高速(122085)。
3、发行总额:15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31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不变。
9、回售条款: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在回售申报期内(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10、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7月27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7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资信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期
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期内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 事项 |
2014年6月23日 |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
2014年6月25日 |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2014年6月27日 |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2014年6月30日至7月4日 | 回售申报期 |
2014年7月9日 | 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
2014年7月25日 | 发布关于回售结果的公告 |
2014年7月28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1深高速”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深高速”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7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深高速”债券。请“11深高速”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深高速”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取得的“11深高速”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蔚、刘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
电话:0755-8285 3331/8285 3584
传真:0755-8285 3411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