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2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要求,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发科技”、“公司”或“本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4)。
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截至2014年6月底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再次进行自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亦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现对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承诺类型 | 承诺主体 | 公布时间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
类别 | 名称 | ||||||
1 | 上市承诺 | 大股东 | 袁志敏、宋子明、熊海涛、夏世勇、李南京 | 2004-6-3 |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均已向本公司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保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 长期有效 | 未违反承诺 |
2 | 再融资承诺 | 大股东 | 袁志敏、宋子明、熊海涛 | 2007-7-19 |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金发科技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金发科技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 | 长期有效 | 未违反承诺 |
3 | 再融资承诺 | 控股股东 | 袁志敏 | 2007-7-19 | 1、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金发科技及金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利益。2、在本人作为金发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人保证本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发科技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金发科技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控股股东与本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避免控股股东与本公司之间同业竞争情形的发生。 | 长期有效 | 未违反承诺 |
4 | 股权激励承诺 | 上市公司 | 本公司 | 2010-12-18 | 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金发科技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10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未违反承诺 |
5 | 再融资承诺 | 大股东 | 袁志敏、宋子明、熊海涛 | 2012-2-10 |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金发科技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金发科技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 | 长期有效 | 未违反承诺 |
6 | 再融资承诺 | 控股股东 | 袁志敏 | 2012-2-10 | 1、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金发科技及金发科技其他股东的利益。2、在本人作为金发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本人保证本人控制的除金发科技外的其他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发科技及金发科技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金发科技及金发科技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长期有效 | 未违反承诺 |
7 | 再融资承诺 | 受同一控股股东(袁志敏先生)控制的关联人 |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2-2-10 | 本公司在袁志敏先生控制期间,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发科技及金发科技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金发科技及金发科技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长期有效 | 未违反承诺 |
8 | 股东回报承诺 | 上市公司 | 本公司 |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8月29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年10月8日 | 1、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安排现金分红计划,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环境分析和利润预测的基础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 2012年8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未违反承诺 |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