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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4-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1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股东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6.95%)的通知,经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公司名称已由“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由“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3B1、3B2片区厂房306”变更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第2幢7单元741-3” ,营业期限变更为 “201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其他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

      本次名称变更后,上述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和持股比例不变。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2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司现对截止2014年6月底公司及相关方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佳儿、黄晓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2月16日—2015年2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2)公司股东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恒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泰丰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鑫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2月16日—2015年2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3)公司股东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3,350,000股(自公司201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该股份变更为26,700,000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2月16日—2015年2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4)公司间接自然人股东黄炳贤、黄炳泉、黄晓琳、许一涵、曾庆鸣、曾庆通、黄晓煌、陈育坚、王培玉、李治军、陆维强、廖志敏、李建新、苏跃进、周兴、龚立朋、黄江伟、邓夏恩、谢名优、陈兰、王艾莉、袁贻宇、廖晓毅、郑建武、彭新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2月16日—2015年2月15日。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黄佳儿、黄炳文、黄炳贤、黄炳泉、王培玉、李治军、陆维强、廖志敏、李建新、苏跃进、周兴、龚立朋、黄江伟、邓夏恩、谢名优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二、关于上市后股利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承诺

      2012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172条进行修改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及时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提出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时,也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5%。利润分配以年为间隔,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因素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自上市以来,历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按照承诺实施,并将继续严格履行。

      五、除上述情况外,无其他需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