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9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60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143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全体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35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1287元;其他股东发放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143元,请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本次利润分配以9,6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372,800,000元(含税),占2013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人民币4,555,996,812.53元)的30.13%。
三、 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85元。
上述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此类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8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3元。
(五)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3元。
(六)除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381999
传真:010-58381621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