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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同业竞争的公告
    2014-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接到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避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现将承诺函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支持中国石油的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作为中国石油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已经于2000年3月10日与中国石油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及优先交易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以下简称“《通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于2014年年初对尚未履行完毕承诺进行了自查,并于2014年2月15日发布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对集团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说明。

      除了根据美国存托证券(ADS)上市国家的法律禁止该国公民直接或间接向特定国家的油气项目提供融资或投资,集团公司未将属于特定国家的境外油气项目注入中国石油外,目前,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对集团公司少量未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从而获取的与中国石油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或可导致竞争的业务机会情况进行了梳理,该等同业竞争主要集中在集团公司在部分海外国家和地区拥有的资源条件不落实或前景不明朗的油气勘探开发业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及《通知》的要求,就上述事宜,集团公司已向中国石油出具《承诺函》,补充承诺如下:

      “鉴于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在海外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业务等方面存在少量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集团公司承诺:(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十年内,中国石油在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后可要求集团公司向其出售集团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且届时仍拥有的海外油气资产。(2)对于集团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投资的海外油气资产的业务机会,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中国石油的事先批准程序。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上述(1)项和(2)项中被中国石油要求出售的海外油气资产出售给中国石油。”

      除上述补充承诺外,集团公司已在《协议》中作出的承诺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