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赎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赎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通知:尤夫控股已于2014年6月26日赎回2013年7月1日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进行的约定式购回交易的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9%)。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赎回约定购回式交易股份的情况
| 交易时间 | 参与交易的股东 |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 赎回股份数量(股) | 赎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2014-6-26 | 尤夫控股 | 浙商证券 | 4,500,000 | 1.89 |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尤夫控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7,785,380 | 32.66 | 82,285,380 | 34.55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尤夫控股本次增持前,持有尤夫股份77,785,380股股份,占尤夫股份总股本的32.66%,系尤夫股份的控股股东。茅惠新持有尤夫控股100%的股权,为尤夫股份之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后,尤夫控股持有尤夫股份82,285,380股股份,占尤夫股份总股本的34.55%,仍为尤夫股份控股股东,而茅惠新仍为尤夫股份之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前后,尤夫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作出《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问题与解答》:“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交易协议书》明确约定标的股份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及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均归属于原股东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我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尤夫控股与浙商证券签订的《客户协议》相关约定,公司认为本次增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问题与解答》规定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中国证件会提出豁免申请,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要求。
相关法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尤夫控股本次赎回完成后,仍存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情况:尤夫控股于2013年8月14日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融资,融资的股份数为6,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5%。购回期限为一年,即到期日为2014年8月14日。
3、尤夫控股本次赎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赎回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5、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