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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4-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4-030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的要求,现将本公司相关主体截至2014年6月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主体名称承诺主体类型承诺事项承诺内容承诺公布日期承诺完成期限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同一母公司

    上市承诺发展公司于2002年9月出具了《关于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公司租用发展公司土地使用权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发展公司保证同意公司在租赁期满前提出的书面续租要求,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发展公司保证续租期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仍按照每年1,708.32万元执行。在上述租赁及续租期间,发展公司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调整、提高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的要求。2003年7月21日长期有效正常履行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上市承诺华建公司于2000年12月在《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中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业务。2000年12月长期有效正常履行中
    华建公司于2001年12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华建公司承诺若其业务发展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华建公司应提前与公司协商,消除同业竞争。华建公司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将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一切损失。2001年12月长期有效正常履行中
    股改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中原高速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2006年5月23日长期有效正常履行中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股改承诺(1)2010年12月2日,交通集团出具了《关于河南中原高速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同意承接高发公司在中原高速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有关股份锁定限售相关事项的承诺,即:本次划入的股份自划转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从高发公司划入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中原高速总股本的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收购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收购人若违背上述承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0年12月3日5年正常履行中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收购承诺①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收购人(包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保证与中原高速做到相互独立。②收购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避免双重任职的规定;收购人不占用、支配中原高速的资产或干预中原高速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收购人不干预中原高速的财务、会计活动;收购人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原高速下达经营性计划或指令,也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收购人将严格遵守对中原高速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原高速和其他股东利益;收购人对中原高速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将遵循法律法规和中原高速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不以任何方式干预中原高速的人事选举和人事聘任。③收购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中原高速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收购人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对于与中原高速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中原高速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高速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在收购人的业务、资产整合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中原高速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原高速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2)作为中原高速的控股股东,为了避免与中原高速产生同业竞争,交通集团于2010年12月2日出具《关于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①收购人(包括收购人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管理下的其他公路、桥梁不与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构成竞争。收购人将来也不开发、建设可能与中原高速构成竞争的公路和桥梁项目。如因政府划拨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收购人与中原高速构成竞争的公路或桥梁时,中原高速享有优先受让或投资控股该等公路或桥梁的权利。②收购人若违背上述承诺给中原高速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赔偿中原高速及其他股东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010年12月3日长期有效正常履行中
    收购承诺为支持本公司业务发展,避免同业竞争,2011年3月4日,交通集团出具《关于避免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⑴将本公司作为交通集团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桥梁项目投资与经营业务的最终整合平台。⑵对于交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桥梁,用5年左右时间,将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项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中原高速及双方股东利益的方式注入中原高速。⑶交通集团及所属公司将继续履行之前做出的支持中原高速发展的各项承诺。2011年3月

    4日

    5年左右正常履行中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实际控制人股改承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06年5月18日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河南省交通厅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力所及范围内承诺:承诺在中原高速投资建设的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完成竣工决算后,我厅将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收购,或者将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进行资产置换。”2006年5月18日待完成竣工决算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06年5月18日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河南省交通厅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力所及范围内承诺:1)、承诺京珠国道主干线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转让问题在该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将积极研究有关事宜,并履行原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即:①如在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高等级公路、大型、特大型桥梁两侧各5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公路和桥梁,并可能与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上述路桥构成竞争的,中原高速对相关的公路、桥梁享有优先受让或投资控股的权利。②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为京珠国道主干线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转让需报交通部批准。我厅将在试运行期结束并完成竣工决算后,积极研究相关事宜。”2006年5月18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附说明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

    说明:2006年11月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2008年9月2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2008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上述《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包括:1、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2、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选择受让方;3、要求受让方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4、拟申请转让的公路须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等工作;5、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应当明确要求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不得以股票(股权)、债券、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受让方支付转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且受让方不得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获取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公司2014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79.83%,2013年末资产负债率80.23%。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有关转让事宜的研究等工作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根据监管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提出了有关建议,相关承诺方还在进行研究和论证,待履行承诺的解决办法确定之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就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持续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