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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14-020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8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6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252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3日

      ● 除权(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召开,详情请见2014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4-018)。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分派对象:截止2014 年7 月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派发以2013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8元(含税);

      三、现金红利派发的相关事项及计税办法

      1、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它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22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252元;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26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5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8元。

      四、现金红利派发的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4年7月3日

      除权除息日(R+1日):2014年7月4日

      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4日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电  话:0511-88995001;0511-88995020

      传  真:0511-88995648

      地  址: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50号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