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4-01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0524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49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472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524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4日
●除息日:2014年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3年末总股本465,032,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05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38,594.06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498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472元。如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524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4日
(二)除 息 日:2014年7月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我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644225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