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6月中旬以来又有一批新股上市,不少投资者准备好了资金用来打新或是在新股上市初期参与交易。然而也有投资者发现,打新的“玩法”不一样了。您知道吗,为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提高二级市场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不仅仅对新股申购,还对新股上市的交易机制、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调整。本期《投资者之声》将为您解读新的规则。
一、规则调整后,纳入投资者新股申购额度的市值如何计算?
为规范拟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去年底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原来的“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如果不足20个交易日,则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也就是说,按T-2日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加总,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的日均持有市值。此外,同一投资者如果有多个证券账户,那么将所有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该投资者持有市值。
其中,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而投资者持有的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的市值,不计入该投资者用于申购沪市新股的持有市值中。
另外,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但是,该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
二、调整后,对于上市新股首日交易机制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是适当放松了对申报价格的控制措施,同时对临时停牌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从申报价格方面来看,取消了之前“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的控制措施。
从停牌方面来看,取消了之前“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三、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在对第一季度6只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上交所对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措施一并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措施包括:取消全天买入不得超过实际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同时,按照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等不同交易阶段,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进行了一定的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具体来看,量化的内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是,在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是,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是,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是,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对于以上行为,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并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新股网下发行有什么新的变化吗?
在对网上按市值申购新股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同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也进行了修订。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网下投资者在参加初步询价前须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从中国证券业协会处获取备案信息。
二、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业务,须持有1000万元以上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市值计算规则与网上发行相同。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三、明确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免责声明:
本栏目刊载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刊载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