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4-03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6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705,86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8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705,8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7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银行借款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6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4年6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张虹、姚军战、贾宏先、姚香在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和10.1.5条之规定,上述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张虹、姚军战、贾宏先、姚香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672,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上述股东回避了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表决结果:同意33,8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0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网络投票情况:同意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