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4-033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072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8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675,785,778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现金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062,862.24元,剩余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7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文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72 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7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证券管理部
2、咨询电话:0991—4889812、4889813
3、传真:0991—4889813
4、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
5、邮政编码:830063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