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4-02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8日(星期二)
●除息日: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8日的总股本293,494,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804,82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暂由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如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7 月8 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10楼
咨询电话:0574-87341480
咨询传真:0574-87279527
邮政编码:31501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