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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37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475元、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8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详见2014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00,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0,250,000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4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8日

      (二) 除息日:2014年7月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控股股东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郑坚江、郑江、王文杰、何锡万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缪锡雷、彭耀辉

      地址: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

      邮编:315191

      电话:0574-88072272

      传真:0574-8807227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