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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的公告
    2014-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9 证券简称:圣农发展 公告编号:2014-030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接到傅露芳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光明先生、傅长玉女士、傅芬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的通知,其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

      傅露芳女士(系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之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光明先生、傅长玉女士、傅芬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部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0)。

      3、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强烈信心及对现有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傅露芳女士拟在未来4个月内(2014年3月5日—2014年6月30日)以不超过12.00元/股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规模不低2,736,057股,不高于9,109,000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

      4、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傅露芳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5日至3月6日,傅露芳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公司股份2,736,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04%。

      2、2014年5月9日,傅露芳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公司股份1,13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45%。

      公司已于2014年6月30日接到傅露芳女士通知,傅露芳女士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傅露芳女士在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傅露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870,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49%。

      四、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农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傅长玉女士与傅芬芳女士、增持人傅露芳女士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内(2014年3月5日—2014年6月30日)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并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傅露芳女士也未超计划增持。

      同时,上述承诺人保证将继续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2014年6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在傅露芳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内(2014年3月5日—2014年6月30日)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并未通过圣农实业减持公司股份。

      同时,上述承诺人保证将继续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2014年6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不通过圣农实业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就傅露芳女士本次增持股份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增持人傅露芳女士具有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及圣农发展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