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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4-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7 股票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4-03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数量为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41%,由于朱在龙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全部转为高管限售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2、本次解除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朱在龙先生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朱在龙先生的违规担保情况。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03号)核准,公司向包括朱在龙先生在内等10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54,975,500股,并于2011年7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除朱在龙先生外,其余9家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已经于2012年7月4日解除限售。朱在龙先生参与公司非公开增发认购的股份于2014年7月3日限售期满并于2014年7月4日解除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限售。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的股本为1,093,951,000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朱在龙先生承诺,参与认购的非公开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获配股份。朱在龙先生遵守了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朱在龙董事长。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共计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4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0股。

    限售股份持股股东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非公开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非公开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新增高管限售股份数本次可上

    市流通数量

    1朱在龙10,000,00010,000,00010,000,0000
    合计10,000,00010,000,00010,000,0000

    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在龙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其所持有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按登记在其名下的股票17,790万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为4,447.5万股,本次解禁非公开限售股份全部转成高管限售股,不能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表

    股份性质限售解除前限售解除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133,425,00012.20133,425,00012.20
     01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10,000,0000.9100.00
     04 高管锁定股123,425,00011.28133,425,00012.20
    二、无限售流通股960,526,00087.80960,526,00087.80
     其中未托管股数00.0000.00
    三、总股本1,093,951,000100.001,093,951,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景兴纸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股份限售承诺。景兴纸业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景兴纸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