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股票简称:友阿股份 股票代码:002277 编号:2014—043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2月8日披露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0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索俪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
特此公告。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