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4-019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担保的借款本金22,820,000元、38,500,000元及相应份额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费用。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关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的第00871、00872号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月3日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201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4-00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71号)】的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82万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罚息479,828.53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172,356.74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复利4,039.38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3、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4、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9,18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72号)】的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50万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罚息809,526.67元,并给付上述本金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日罚息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所欠利息799,773.33元及截至2013年10月12日的复利21,514.47元,并给付上述所欠利息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日复利利率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下浮百分之五后加收百分之五十并除以三百六十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3、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4、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42,45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诉讼请求公司承担的担保本金6,132万元及部分利息等费用,已在公司2013年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了当期损益。因本案公司将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承担涉诉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将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00871、00872号】。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