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中短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曾于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17:00止通过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该次通讯会议的召开程序不符合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合同》中“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之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长信中短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协商一致,已于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17:00时止对《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经过重新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长信中短债基金托管人邮储银行确认,本次会议费用及费用承担方如下:
项目 | 金额(单位:元) | 费用承担方 |
律师费 | 30000 | 基金资产承担 |
公证费(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 5000 | 基金资产承担 |
公证费(重新表决)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 8000 |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合计 | 43000 | - |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签发的《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1号),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三、关于长信中短债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邮储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拟定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表决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修改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5、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1号)。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