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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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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无锡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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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湘鄂情 公告编号:2014-110

      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湘鄂情”)与江苏湘鄂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湘鄂情”,公司已于2014年1月24日将江苏湘鄂情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天德惠益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原告】因与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盛置业”或“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19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20日,合肥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原告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460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合肥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洋;住所: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汇林阁小区会所506室

      2、原告:江苏湘鄂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敏;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79号

      3、被告: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文;住所: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与茂阴路交口

      (二)诉讼事由

      2011年7月,江苏湘鄂情与被告签署了《合肥天鹅湖湘鄂情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合肥市祁门路与茂荫路交口以西200米的天鹅湖购物中心C座独栋建筑出租给江苏湘鄂情,用于酒店经营,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在酒店开业之前向江苏湘鄂情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相应证件和其他资料等,但直至江苏湘鄂情投资设立的合肥湘鄂情正式营业,被告也未能提供,合肥湘鄂情成立后,被告确认由合肥湘鄂情作为上述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方,之后经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上述资料,但其无法提供,导致合肥湘鄂情经营处处受阻,造成两原告损失巨大,因此,被告因其上述行为对两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江苏湘鄂情与被告签署的《合肥天鹅湖湘鄂情项目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6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2年6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由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官燕、虫草,总金额为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资金紧张,故由公司为其代付货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始终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本公告日,本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2、2012年5月1日,江苏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与徐州市海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签署了主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及从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合同生效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合同签署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欠缴金额的1%收取乙方违约金”按此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四百余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本公告日,本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最终财务数据将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2011年7月,江苏湘鄂情与被告签署《合肥天鹅湖湘鄂情项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后江苏湘鄂情向被告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94.48万元的房屋租赁费,此外,江苏湘鄂情因筹备合肥湘鄂情酒楼门店开业共发生工程安装、设备材料等装修改造费用合计约3700万元人民币。因被告未能及时为合肥湘鄂情提供正常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合肥店经营受到一定限制,造成原告损失巨大。经原告核算,扣除折旧和摊销等费用,被告需赔偿原告共计26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2、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将江苏湘鄂情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天德惠益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公司已不持有江苏湘鄂情股权。根据公司与上海天德惠益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湘鄂情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公司享有、承担。因此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相关受益或损失将均由公司享有或承担。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460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