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4-056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2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096、 0.108、 0.114 |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2014-044号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823,429,1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98,811,502.08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含)的,税负为20%。根据以上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9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114元。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操作规则,本次红利派发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4元。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名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大厦三楼
邮 编:650200
咨询电话:0871-67199767
传 真:0871-67199767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