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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4-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2日上午9:00在内乡县灌涨镇公司商圣苑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董事钱瑛主持。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70,688,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李沁颖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688,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李沁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