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 2014-048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2日在公司二楼第三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8,384,74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68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58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128,704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39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延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董事会秘书1人出席会议,其他高管2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关于为子公司 2014 年度银行借款增加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75,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79%;反对1,928,3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20%;弃权9,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597,0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8.81%;反对1,722,8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7%;弃权193,5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2%,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柴瑛平两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股票代码:600966 股票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49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股情况:截至2014年6月30日,累计已有293,494,000元“博汇转债”转成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数为47,643,35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0.1019%。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14年6月30日,尚有681,506,000元的“博汇转债”未转股,占“博汇转债”发行总量的69.8981%。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50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9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7,500万元,存续期限为5年。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09]15号文同意,公司97,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9年10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博汇转债”,债券代码“110007”。
3、自2010年3月23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目前的转股价格为6.16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一)可转债转股情况
2014年第二季度,本公司发行的“博汇转债”有293,215,000元转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转股数为47,599,833股。
截至2014年6月30日,自进入转股期以来,累计已有293,494,000元“博汇转债”转成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数为47,643,35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44%。
(二)可转债债券余额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尚有681,506,000元的“博汇转债”未转股,占“博汇转债”发行总量的69.8981%。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类别 | 变动前 (2014年3月31日) | 本次可转债转股 | 变动后 (2014年6月30日)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04,619,521 | 47,599,833 | 552,219,354 |
总股本 | 504,619,521 | 47,599,833 | 552,219,354 |
四、其他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
电话:0533-8539966
传真:0533-8539966
邮编:256405
联系人:杨国栋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股票代码:600966 股票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4-050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监管关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7月1日,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8号)、《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7号)、《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交所上证公监函[2014]0051号),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上交所有关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因此,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博汇纸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
博汇纸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打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不良市场影响,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虽然不是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但是未能勤勉尽责、及时督促相关人员编制、审议有关定期报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6.4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汇纸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三)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经查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和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6.1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6.3条、第 6.4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其中,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在年报编制期间,分别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督促公司编制和披露年报,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负有相对较轻的责任,因此我部决定对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免于纪律处分。希望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致歉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决定》后,及时将该《决定》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方面存在的违规事项受到上交所的处分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并诚恳接受上交所的处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违规事项的整改
对有关《决定》中所述的违规事项,公司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为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将定期参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