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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
    2014-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4-01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26元(税前)

      2、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34元。

      3、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0日

      4、除息日:2014年7月11日

      5、现金股利发放日:2014年7月1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742.63亿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26元(税前),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93.08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10日,除息日为2014年7月11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2014年7月1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7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20%。具体实际税负为: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34元。如认为取得的股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6元,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金宁发展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