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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公益信托
    2014-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薛小峰 ○编辑 张亦文

      ⊙薛小峰 ○编辑 张亦文

      

      “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推动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不久前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99号文”)中载明的信托行业发展六大转型方向之一,也是眼下不少信托公司正在努力发展的一项业务。

      那么,公益信托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信托?它又将如何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使得其与公益事业相得益彰?本文将通过紫金信托期下的“紫金·厚德”系列公益信托计划进行解读。

      

      公益信托是什么

      集合信托设立目的通常是帮助投资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属于自益类信托。与此相对,公益信托则是为了一般或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属于他益类信托。这是公益信托与常见集合信托最根本区别。以紫金信托发行的“紫金·厚德”系列信托计划,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捐助、救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从我国公益信托实践来看,公益信托主要围绕贫困家庭助学、助医,支持灾后重建和推动环境保护等公益目的而设立。《信托法》为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列示了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共七大类公益目的,指导公益信托开展。

      投资人如果有过认购集合信托受益权的切身经历,就会知道集合信托通常设置较高投资门槛,比如少量100万元认购起点,常见的是300万元认购门槛等。对于公益信托,银监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捐赠人)在数量和交付信托金额上都不受限制。为了扩大公益信托社会影响,此前以私募形式推介的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

      因此,公益信托作为公益事业一种具体形式,与我们每个人距离并不遥远。只要有一份奉献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的爱心,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公益信托圆自己的公益梦想。

      

      公益信托的风险控制

      与其他信托相似,公益信托的风险控制措施也十分重要。总体来说,公益信托主要依靠严谨的内部治理机制解决了受益人监督缺位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集合信托的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信托事务管理报告,查阅信托账目、资料等方式对受托人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信托目的,按照事先约定的遴选标准确定最终受益人。为了解决信托受益人监督缺位的问题,《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通过设置信托监察人,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形成了对受托人有效的监督和制衡,防范受托人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信托监察人一般由具备良好社会公信力和履行监察人职责相关专业经验的社会组织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担任。

      此外,公益信托还通过严格外部监管最大限度地控制其运作风险。信托公司如果开展公益信托,那么不仅要接受银监体系监管,同时也要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监管。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仅对公益信托设立进行事前审批,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于信托事务管理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而且还要在公益信托终止时对于信托事物清算报告进行核准。通过“双线”监管体系来防范和控制公益信托开展过程中潜在的各类运作风险。对于“紫金·厚德”系列信托计划而言,其一方面接受中国银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监管,另一方面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南京市民政局监督检查。

      集合信托设立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人实现理财目的,因此在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上,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人风险偏好选择相应投资项目。与集合信托不同,公益信托在扣除必要费用之后的信托财产则全部用于公益目的。“紫金·厚德”系列信托计划约定信托资金在闲置期间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或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维护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同时约定全部信托财产用于符合信托目的的公益事业。对于信托事务相关费用均不收取。

      如此,通过规范公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一方面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实现信托财产增值,另一方面规定信托财产只能用于公益目的可以保障信托计划公益性根本目的。

      

      如何让信托与公益相得益彰

      信托作为一类优秀财产管理制度,从西方国家引入国内,与中国本土制度环境相互融合并推动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将信托制度应用于公益事业,这在信托制度发达的英国、美国和欧洲国家已经非常成熟。利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主要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捐赠人)将合法所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后,这些财产即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这样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财产风险隔离。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发生债务追偿或者破产清算情况,信托财产都不受影响。这为公益信托开展提供了良好风险隔离屏障。

      其次,信托制度本身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有利于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设立公益信托之后,在法律、规章制度框架下,根据公益信托合同约定,以自己名义独立管理、运作信托财产。通过对信托财产管理可以实现滚动运作,为公益事业的开展持续不断地提供资金支持。

      再次,利用信托制度开展公益活动,不属于政府强制力,而是由社会力量自愿、自发进行的,有利于培养全社会公民意识。公益信托体现了社会力量自主、合规办公益特点,有利于动员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到公益事业中。

      而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拥有其固定的客户资源和营销渠道,可以为潜在捐赠客户和公益项目搭建起沟通桥梁。以“紫金?厚德”系列为例,除了依托本公司客户资源,在捐赠资金来源上,紫金信托创造性开发了本金捐赠和信托收益捐赠两种方式,方便客户实施捐赠。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的客户不仅拥有丰富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对金融服务也有着严格要求。在具体的捐赠过程中,捐赠人不会草率地一捐了之,而是希望受托机构能够严谨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将汇聚捐赠用到最需要救济社会群体,解决受捐人的实际困难。

      因此,在公益信托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除了有效监督外,公益信托需要执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重要时点的公益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在审批流程上不仅有信托公司进行内部审核,而且还需要得到信托监察人的认可,并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经过上述审批程序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告。

      (作者系紫金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