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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4-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1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4 年7月2日、7月3日、7月4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经向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先生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02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77,900,000元,扣除各项承销保荐费、中介费、信息披露等费用70,327,4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07,572,6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23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角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分别签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专户账号为7446010182600046991,截至2014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70,386,9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45万平方米HDI印刷线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专户账号为648363641725,截至2014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50,019,2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10万平方米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女士、吴潇先生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当出现公司认为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服务不符合公司要求时,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重新开立银行账户管理募集资金,公司、招商证券共同与重新开立银行账户之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三角支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督导期(2016年12月31日)后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7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