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4-024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含税):人民币0.15 元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每股派发人民币 0.14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人民币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 月14日
●除 息 日:2014年7月15日
●股息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3,119,546,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3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467,931,990元,剩余部分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14年度。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现金股息,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时,统一暂按股息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42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股息红利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按股息红利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股息,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果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A股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A股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15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除 息 日:2014年7月15日
●股息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4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向其发放。
2、本公司其他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息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 010-85213233
传真: 010-85213219
电邮: ir@newchinalife.com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2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