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4-26
证券代码:122275 证券简称:13京能01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上半年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下属控股各运行发电企业累计完成发电量170.35亿千瓦时,同比增幅为1.19%。
2014年上半年,公司下属主要控股各运行发电企业发电量完成情况如下:
电厂名称 | 装机容量(万千瓦) | 持有比例(%) | 发电量(亿千瓦时) | ||
本期 | 去年同期 | 增幅(%) |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热电厂 | 88 | 分公司 | 24.23 | 25.22 | -3.93 |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43 | 51 | 66.18 | 77.17 | -14.24 |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32 | 65 | 40.22 | 39.95 | 0.68 |
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66 | 51 | 17.12 | 14.59 | 17.34 |
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66 | 51 | 13.20 | 11.41 | 15.69 |
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 | 70 | 51 | 9.40 | - | - |
合 计 | 665 | - | 170.35 | 168.34 | 1.19 |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4-25
证券代码:122275 证券简称:13京能01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7月16日
由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发行的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7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证券简称:13京能01
3、 债券代码:122275
4、 发行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5年。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4%
8、 起息日: 2014年1月16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7月16日、2015年1月16日和2015年7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4%,每手“13京能01”(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24.9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28.08元。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7月15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7月1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京能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京能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4.9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京能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20元(含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京能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A区22层
法定代表人:陆海军
联系人:李溯
联系电话:010-6566 6995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100022
网址:http://www.jingnengpower.com/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潘可
联系电话:010-6658 1817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王瑞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表:“13京能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附表:“13京能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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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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