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4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76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14年7月15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年5月30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2014年5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7月1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11,387,4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2,910,996.56元。
(四)扣税说明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11月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 元。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 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72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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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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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控股股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单位: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4-88248896
传 真:0514-88248897
联 系 人:曹荣竹
电子邮箱:caorongzhuqh@163.com
通讯地址:江苏宝应安宜镇苏中路1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宝胜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