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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
    2014-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56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编号:(2014)成行终字第63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编号:(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该等诉讼材料显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及黄焕明(原告)诉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起诉讼。

      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成都中院受理后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案判决结果

      根据成都中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4)成行终字第63号],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对于本次裁定结果的应对措施

      公司作为第三人将积极应对,参加相关诉讼。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成都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内容为撤销双流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并将本案发回双流法院重新审理,而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对公司2014年度业绩或期后利润影响也不确定。

      如果在本次明发集团针对双流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决明发集团胜诉,则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将撤销登记并恢复至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因公司向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转让成都梦谷100%股权的协议已履行完毕,公司还将与智造空间协商处理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项目补贴款1,630万元等相关事宜。因公司前期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上述款项时未计入损益,故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另外,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下达的裁决书中的第2、3项裁决“被申请人(指本公司,下同)应以申请人(指明发集团,下同)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裁决确定义务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及“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的要求,公司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1071.38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按上述仲裁裁决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145.17万元、应付的明发集团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费用为57.884万元,该案件预计减少当期利润约131.67万元。

      五、其他说明

      公司与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编号:(2014)成行终字第63号]。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