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 601003 证券简称: 柳钢股份 编号:2014-027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8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4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562,793,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5元,共计派发股利76,883,796.00元。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4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7月1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5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发起人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外,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 系 人:班俊超、黄胜松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传 真:0772-2595998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邮政编码:545002
七、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