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007 证券简称:金陵饭店 公告编号:临2014-020号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税前)。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4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4,000,000元。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8元。
5、根据有关规定,扣税情况如下: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具体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72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SHING KWAN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 LTD、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5)87707858
传 真:(025)84711666
七、备查文件: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