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4-06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等待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8000万元,利息22,675,529.24元,合计102,675,529.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保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立民字第10号立案通知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28日案外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5012013280355。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贷款利率为百分之二十四。原告为被告该笔贷款向委托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郑重承诺为借款人与委托人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到期违约,由我公司承担支付本息责任。”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完毕后, 被告如期收到了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但到2014年 1月,被告违约,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经委托人催告,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付。依据合同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被告一直不付本息。无奈委托人依据原告为之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要求原告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给付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否则对扩大损失和企业信誉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告是投资行业的信誉单位,为了保护在金融行业的信誉和名誉,和避免损失扩大,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于2014年7月4日向委托贷款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被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及利息。
现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及利息。请求法院立即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请求立即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万元)及其利息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22,675,529.24元),共计人民币:壹亿零贰佰陆拾柒万伍仟伍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102,675,529.24元)。另外,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目前无法确定是否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