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4-053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三、议案四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1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9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远方先生因公无法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谢彦辉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2,275,8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63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6,196,7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965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3.0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79,0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74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9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30,409,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3%;反对58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弃权1,286,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5,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9%;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承接风力、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30,409,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3%;反对43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1,430,5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9%;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购买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2,43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43%;反对2,25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回避207,574,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2,43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43%;反对2,25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9%;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拟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2,682,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59%;反对44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6%;弃权1,576,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35%;回避207,574,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2,682,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59%;反对44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6%;弃权1,576,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35%。
2.表决结果:通过。
由于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水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广东省水电集团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广东省水电集团持有有表决权股份207,574,416股,对议案三和议案四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杨彬。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