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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亮相 不设前置审批
    2014-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备案信息不构成安全保证

      □ 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私募基金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 创投基金单设专章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鼓励投资创业早期小微企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业界关注已久的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拟定并公布。昨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全文见10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前,《办法》将作为私募基金监管的法规依据。

      5月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办法》以十章四十一条,对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投资者适当性、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创投基金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从适用范围看,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办法》调整范围。同时,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都适用《办法》。

      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在准入环节,《办法》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同时明确基金业协会公告的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同时,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四类投资者,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在私募基金的募集上,《办法》提出,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保本或承诺收益;应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须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投资运作方面,《办法》要求根据或参照《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更新相关信息,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还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为突出强调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还单设专章,作出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结合国内实际,对“创业投资基金”概念作了界定;二是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小微企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在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职责分工方面,《办法》规定了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统计监测和检查职责;明确根据信用状况进行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并提出可以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按照《办法》,基金业协会须履行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责,同时须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显示,截至7月4日,基金业协会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3563家,管理私募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为1.9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036家,管理基金1903只,管理规模0.27万亿元;股权基金管理人2080家,管理基金2688只,管理规模1.5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21家,管理基金604只,管理规模0.18万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26家,管理基金37只,管理规模150亿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仍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实施后的私募基金,须遵守《办法》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