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分红派息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4-024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分红派息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4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038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
●除息日:2014年7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方案,经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止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52,000.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080,020元,利润分配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268,865,155.12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人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4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036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李广元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叶罗迪 阴彩宾
3、联系电话:0833-2595155
4、传真:0833-2595155
七、备查文件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