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4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7月18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薛祖云先生因公外出无法出席,委托董事童锦治女士代为表决。由董事长杜少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拟采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方式筹集资金。采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方式融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董事会提出如下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分期发行,注册额度内可循环发行;
(2)债券期限:不超过270天;
(3)利率:发行利率预计在4.8-6%,最终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确定,在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5)主承销商团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首期发行主承销商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承销方式:当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剩余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置换流动资金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8)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年之内。
(9)登记和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
(10)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
本次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发行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每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②签署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③决定聘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④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⑤同意董事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公司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3,570,481.93元。
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监事会意见刊载于2014年7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刊载于2014年7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见下表,控股子公司以车辆合格证做为上述授信额度的质押资产,质押期限一年。授权经营班子根据实际需求,在额度内有计划地开展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业务,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签署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质押资产名称 | 最高质押资产总额 | 质押权人 | 最高额度 |
| 济南信达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450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4500 |
| 厦门信达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200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2000 |
| 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滨北分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250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2500 |
| 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780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7800 |
| 厦门信达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1800 |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1800 |
| 福州信达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74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风支行 | 7400 |
| 福建信田汽车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3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 3000 |
| 福建信田汽车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1000 |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1000 |
| 福清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9000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9000 |
| 南平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3500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3500 |
| 南平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50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 5000 |
| 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3000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3000 |
| 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50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5000 |
| 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9100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9100 |
| 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90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9000 |
| 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1900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1900 |
| 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30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 3000 |
| 厦门信达北克汽车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25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2500 |
| 济南山和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1000 |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1000 |
| 济南山和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2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 2000 |
| 济南山和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车辆合格证 | 1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 | 1000 |
| 合计 | 85000 | 85000 |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公司定于2014年8月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于2014年7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1、3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4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02号)的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70,634,04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562,897.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498,912.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063,985.2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21日存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803号)。
2、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截止披露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元) | 拟置换金额(元) |
| 1 | 安溪 LED 封装新建项目 | 43,171.36 | 38,872.25 | ||
| 2 | 厦门 LED 应用产品扩产项目 | 14,897.10 | 14,897.10 | 2,082,272.50 | 2,082,272.50 |
| 3 | RFID 产品设计和生产线扩建项目 | 15,210.94 | 14,886.94 | 11,488,209.43 | 11,488,209.43 |
| 合 计 | 73,279.40 | 68,656.29 | 13,570,481.93 | 13,570,481.93 |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一致性说明
2013年9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发行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如下安排: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上述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不足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足部分。
该事项已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入募集资金数额,本次置换金额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票:9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同意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13,570,481.93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570,481.9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2014年7月1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4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先投入金额已经注册会计师鉴证,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570,481.9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5、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3624号),鉴证结论如下: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6、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厦门信达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已经厦门信达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14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4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4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4年7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4日14:4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4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7月28日(周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合法、完备。
以上2项提案已于2014年7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单位证明、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登记时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外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应在出席会议时提交上述证明资料原件)。
2、登记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信息大厦第7层
3、登记时间:2014年7月29日上午9:00至2014年7月29日下午5: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 投票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买卖方向 | 买入价格 |
| 360701 | 信达投票 | 买入 | 对应申报价格 |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0701;
(3)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每一表决项相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申报价格 |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 1 | 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1.00 |
| 2 | 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2.00 |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4)在“委托数量” 项下输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表决意见种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1股 | 2股 | 3股 |
(5)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3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4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2-5608098
联系传真:0592-6021391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信息大厦第7层
邮编:361006
联系人:林慧婷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有效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指示:
| 序号 | 表 决 事 项 | 同意 | 否决 | 弃权 |
| 1 | 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
| 2 | 控股子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4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4年度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7月18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正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5票 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监事会意见刊载于2014年7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刊载于2014年7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4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4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近期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收到《关于对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3年度,你司及子公司开展的架子牛、阴极铜购销业务中,部分业务为代理业务或未承担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你司按总额确认销售收入,导致2013年度多确认销售收入9.04亿元。
二、你司2013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厦门市兴隆路9号多层仓库、汽车4s店租赁地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其原因。
三、2014年3月4日,你司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科技三项”财政补贴3,000万元,并于2014年第一季度将该财政补贴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该补贴与你司子公司LED封装及应用产品项目有关,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厦门证监局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规范措施,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