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4-02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18日(周五)13:3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7月18日(周五)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计3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9,138,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57%。统计数据如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0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38,054,54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6.2494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0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084,307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163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权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的出席情况:公司现任董事9人,出席4人,赵丙贤、吕巍、唐斌、夏立军及朱洪超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任监事3人,出席2人,张强因另有事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 | / | / | / | / | / | / | 是 |
| 1.01 | 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比例 | 338,418,265 | 99.7875 | 612,286 | 0.1805 | 108,300 | 0.0320 | 是 |
| 1.02 | 第二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 338,418,265 | 99.7875 | 612,286 | 0.1805 | 108,300 | 0.0320 | 是 |
| 1.03 | 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338,418,265 | 99.7875 | 612,286 | 0.1805 | 108,300 | 0.0320 | 是 |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 338,418,265 | 99.7875 | 572,486 | 0.1688 | 148,100 | 0.0437 | 是 |
| 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38,507,145 | 99.8137 | 443,205 | 0.1307 | 188,501 | 0.0556 | 是 |
| 4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38,507,145 | 99.8137 | 443,205 | 0.1307 | 188,501 | 0.0556 | 是 |
议案1-3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方案的议案》 | / | / | / | / | / | / |
| 1.01 | 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比例 | 41,167,165 | 98.2797 | 612,286 | 1.4617 | 108,300 | 0.2585 |
| 1.02 | 第二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 41,167,165 | 98.2797 | 612,286 | 1.4617 | 108,300 | 0.2585 |
| 1.03 | 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41,167,165 | 98.2797 | 612,286 | 1.4617 | 108,300 | 0.2585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周若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