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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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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4-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58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19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7月1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全体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调整的议案》。

    调整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调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59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

    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部分事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在实际办理上述贷款手续过程中,出于对融资成本及贷款手续办理便捷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卫康”)拟将原定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格瑞卫康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现调整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4年;

    2、格瑞卫康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现把担保期限调整为3年,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3、格瑞卫康取消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取消为其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调整后的担保计划是格瑞卫康与相关银行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事项以与银行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201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调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担保计划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审批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格瑞卫康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3580890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2栋5楼501-517(仅限办公)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万元

    实收资本:600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9月20日

    经营范围:室内环保产品及空气净化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与销售(不含剧毒物品),空气净化机、空气消毒机、加温机及除湿机、环保电器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与销售;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在《计量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及治理;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分体式空调清洗;软件开发与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格瑞卫康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14年3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7,287,974.1856,040,375.18
    负债总额20,018,546.9722,267,269.68
    净资产37,269,427.2133,773,105.50
    资产负债率34.94%39.73%
     2014年1-3月2013年度
    营业收入12,345,119.4546,292,318.99
    营业利润3,415,826.671,540,275.81
    净利润3,496,321.711,608,094.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5,213.932,185,721.92

    注:以上截止2013年末数据经公司聘请的201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截止2014年3月末数据未经审计。

    3、格瑞卫康股东情况

    公司持有格瑞卫康73.33%的股权,深圳市汇通盈富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格瑞卫康26.67%的股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格瑞卫康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期限为4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4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 万元

    2、格瑞卫康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期限为3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3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 万元

    3、除公司以外,格瑞卫康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为格瑞卫康的本次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为格瑞卫康提供本次担保的前提条件是,格瑞卫康的其他股东深圳市汇通盈富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按其在格瑞卫康中的出资比例承担格瑞卫康上述贷款(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相关费用)不能偿还的风险,且其应以其在格瑞卫康的股权为此次贷款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格瑞卫康,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格瑞卫康向调整后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审批对外担保累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其中对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对格瑞卫康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对格瑞卫康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9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60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4年7月21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或“发包人”)与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或“承包人”)就新余德佑拥有的分宜县分宜镇德佑太阳能电力35兆瓦并网光伏农业项目签署了《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6,840.00万元,约占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5.55%。

    公司与建筑设计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该合同为日常经营类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发包人基本情况

    1、注册号:360502210022041

    公司名称: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横溪村

    法定代表人:郭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开发、销售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余德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二)承包人基本情况

    1、注册号:110000005012652

    公司名称: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15层1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丁高

    注册资本:人民币15600 万元

    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编制小区规划与审核工程概预算;技术管理软硬件研发与销售;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培训人才咨询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

    2、建筑设计公司与公司、新余德佑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

    建筑设计公司依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的品牌资源和产业群体结构优势,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为特色的工程咨询为龙头,带动工程设计、工程管理、产品贸易、资本运营一体化发展,其具有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政府代购甲级资质,工程监理(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机电安装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具备充分的协议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分宜县分宜镇德佑太阳能电力35兆瓦并网光伏农业项目

    工程地点: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横溪村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余发改能源字(2014)115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35MWp

    资金来源:自筹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中,承包人将在一揽子价格的基础上负责35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场内部分)的设计、光伏系统的采购和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建设规模35MWp,其工作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配合咨询服务,工程设计,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组件、汇流箱、逆变器、直流防雷配电柜、变压器、高压柜、SVG、电能质量分析仪)采购、安装、检测(含第三方检测费),建筑工程及5个光伏农业大棚、场区的土地平整、修筑围墙、绿化、进场及场内道路,生产综合楼(含中控室、35kV配电室)、110kV升压站的施工、调试、试运行,系统的调试及运营人员培训,水土保持设施、防雷接地工程、安防、给排水、消防、环保工程,售后服务以及系统试运行及性能试验和240小时试运行通过后的质保期及完成修补其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等。

    上述工作范围内的工程需通过发包人及第三方、政府相关部门、电网相关部门的验收,并符合电网公司并网的要求。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承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三日内。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2014年11月30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签约合同价格: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亿陆仟捌佰肆拾万元整(¥268,400,000.00)(含税价)。其中:

    (1)建筑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叁仟玖佰柒拾万元整(¥39,700,000.00);

    (2)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

    (3)材料设备费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227,500,000.00)。

    2、本合同承包形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3、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

    4、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

    (六)付款安排

    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0%,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格20%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为6个月)作为预付款的支付,承包人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发票。

    发包人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014年12月25日前(以后到的时间为准)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60%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为6个月)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发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在光伏太阳能电站业务领域的发展,为公司参与光伏电站运营,获取良好盈利增长点奠定基础;同时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充分利用新余市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系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新余德佑与建筑设计公司就新余德佑拥有的分宜县分宜镇德佑太阳能电力35兆瓦并网光伏农业项目签署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