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山东凯盛)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4055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山东凯盛)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354号”《关于核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向于俊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于俊田等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24,751,861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川华信验(2014)25号”《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重庆汇邦旅业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3.99亿元。此次募集配套资金其中19,522.08万元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现金购买价款,其余20,377.92万元用于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其中山东福尔、山东凯盛分别使用配套资金13,026.59万元、7,351.33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2014年7月21日,与山东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
1、山东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4、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001636241050158483,截止2014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73,513,300.00元。该专户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000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所涉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4056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山东福尔)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354号”《关于核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向于俊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于俊田等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24,751,861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川华信验(2014)25号”《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重庆汇邦旅业有限公司以货币缴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3.99亿元。此次募集配套资金其中19,522.08万元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现金购买价款,其余20,377.92万元用于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其中山东福尔、山东凯盛分别使用配套资金13,026.59万元、7,351.33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2014年7月21日,与山东福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
1、山东福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民生银行”与“建设银行”以下合称为“乙方”。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4、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中:
(1)在民生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的账号为691391510,截止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6334.14万元。该专户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氯化、氟化物生产基地”所涉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在民生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的账号为691484428,截止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665.86万元。该专户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001666880050154599,截止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6026.59万元。该专户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氯化物及氟化物生产基地项目”所涉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