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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洋五点建议勾勒期货法框架
    2014-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

      1.期货法统一规范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

      2.坚持现行期货市场有效的基本制度

      3.完善制度安排,促进期货市场发挥作用

      4.完善纠纷处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

      5.充实场外衍生品及期权交易规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昨日出版的《人民日报》上撰写题为《加快制定期货法 推进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法治化进程》的署名文章,对制定期货法提出五点建议。他认为,期货法应统一规范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应坚持现行期货市场有效的基本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完善纠纷处理、监管及法律责任规定,并对场外衍生品及期权交易规定予以充实。

      姜洋在文中表示,经20多年发展,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已形成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8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1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60余件,相关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30余件,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100多件。

      他认为,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紧跟发展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又将成功经验固化和提升,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需求,应当加快制定期货法。

      姜洋在文中提出,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期货法,一些体制性、政策性障碍,需要通过立法,消除观念、政策和制度安排方面对利用期货市场的限制;期货市场中有效制度的固化提升需要期货法,期货市场一些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如强行平仓、强制减仓、中央对手方等,需要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交易者权益需要期货法,《条例》对期货交易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内容规定甚少,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实行的适当性制度等也需通过立法予以借鉴吸收;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期货法,《条例》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开放政策、法律环境、跨境监管执法机制等基本未作规定;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需要期货法,商品、证券、利率、汇率等场外衍生品发展势头较快,需要在期货法中确立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使其交易活动有法可循。

      对此,姜洋对制定期货法提出了如下五点建议:

      第一,期货法统一规范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场内和场外衍生品具有许多共同的基本特征,对市场主体管理风险都具有重要作用,均应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以明确规则,实施统一监管,避免监管套利,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二,坚持现行期货市场有效的基本制度。我国期货市场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立法的实践和制度基础,建议认真总结归纳,在期货法中固化和提升。

      第三,完善制度安排,促进期货市场发挥作用。建议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将服务实体经济放在重要位置,细化相关制度,鼓励利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从事风险管理活动,支持经济实体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同时,针对我国是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研究借鉴美国等境外法律规定,在期货法中对涉农期货发展做专门规定,更好地服务“三农”。

      第四,完善纠纷处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建议在期货法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处理内容集中作更为全面系统的专章规定。同时,建议借鉴发达市场法律和监管实践,增加新的监管执法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以有效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充实场外衍生品及期权交易规定。建议在将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规定核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借鉴国际立法趋势,充实场外衍生品相关制度。此外,建议深入研究期权交易的特点,细化期权交易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