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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公告
    2014-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松辽汽车 编号:临2014-030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松辽”)因合同纠纷涉及的三起诉讼事项已进入受理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因合同纠纷起诉米妈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返还货款207万元、前期费用196,045.33元,违约金20万元,共计2,466,045.33元;

      ●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已被受理(2014朝民初字第25000号),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①原告: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栋3层303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

      ②被告:米妈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妈妈科技”)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5号恒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瑞

      ③被告:张瑞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4年1月20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5号恒祥大厦602室

      2、本次诉讼的基本案由

      (1)申请人北京松辽的诉讼请求

      ①请求解除原告北京松辽与被告米妈妈科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作补充协议书》及《合作补充协议书二》;

      ②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07万元、前期费用196,045.33元,违约金20万元,共计2,466,045.33元;

      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本次诉讼事实情况

      2011年12月底,原告北京松辽与被告米妈妈科技签订《合作协议书》及《合作补充协议书》,2012年6月底,双方签订《合作补充协议书二》,合作销售美国有机奶粉Baby’s Only。协议书中明确被告负责取得该奶粉的中国区代理资格、办理有机奶粉认证以及中国区市场的销售工作;原告北京松辽负责垫付前期费用及货款。双方的合作期暂定为5年,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

      2012年2月10日,原告北京松辽开始支付前期费用196,045.33元及货款207万元。2013年3月21日,原告北京松辽与被告米妈妈科技成立共管账户,约定一切开支收入均从共管账户中支配。2013年4月被告米妈妈科技销售工作正式开始。2013年5月,原告发现共管账户里的资金与被告上报的日清日毕表销售金额不一致,原告要求被告张瑞将其打入私人账户的资金尽快转到公司账户。2013年7月11日,被告张瑞将占用共管账户资金的41万元转入共管账户,7月12日公司支付了美方第二笔货款的尾款。但自2013年11月19日起,共管账户中没有收到任何客户方支付的货款。

      2014年5月,原告在查询《质检总局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2014 年第51 号)》中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中并没有合作销售美国有机奶粉Baby’s Only的注册信息,被告米妈妈科技违反了《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是否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

      二、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诉讼事项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本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租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共人民币2,625,936.23元及本案全

      部诉讼费用;

      ●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家屯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已被受理,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①原告: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②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凡

      ③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鸿国

      ④被告: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玮

      2、本次诉讼的基本案由

      (1)原告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②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人民币2,625,936.23元;

      ③请求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④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本次诉讼事实情况

      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第一被告租赁原告厂房和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期6年,每月租金356,123.97元。第一年度租金分两期支付,第一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以及第二期租金预付款160万元。

      但是因第一被告自身经营问题,在第二期租赁资产和租金交付前,以各种原因推脱和拖延接收租赁资产,也未支付第二期租金。2013年12月25日第一被告口头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在2014年3月6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利息以及违约赔偿,但被告一直未予理睬。

      此后,第二、第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无条件承接第一被告在《资产租赁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是否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

      三、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诉讼事项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返还货款、滞纳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约2,746,924.56

      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松辽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丽天”)和北京天清谷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清”)事项已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大兴法院”)受理,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及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①原告:北京松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6栋3层303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

      ②被告:广州丽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金龙盘服装批发市场B区一层B2—092、092A铺

      法定代表人:易波

      ③被告:北京天清谷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兰波

      2、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案由

      (1)申请人北京松辽的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广州丽天、被告北京天清给付原告北京松辽货款1,084,722元;

      ②判令被告广州丽天、被告北京天清给付原告北京松辽滞纳金约1,462,202.56元(以实际付清之日为准计算);

      ③判令被告广州丽天、被告北京天清给付原告北京松辽违约金200,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2,746,924.56元。

      ④判令被告广州丽天、被告北京天清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本次诉讼事实情况

      原告北京松辽、被告广州丽天、被告北京天清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方就服装批发销售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北京松辽同意将指定商品经销权授予广州丽天、北京天清在传统渠道及电子网络渠道。产品为68,600条蓝色牛仔裤,商品结算单价为17.27元/条,商品结算总价为1,184,722元。销售期为六十天,销售期结束后,广州丽天、北京天清必须在三天之内将未出售商品按照商品结算单价结算到松辽公司指定账户。如不能按期支付,松辽公司将收取每天0.2%的滞纳金。广州丽天、北京天清如违约,本合同自行终止,广州丽天、天清公司除须退还松辽公司全部货款之外,仍需向松辽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销售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松辽公司向被告广州丽天交付了68,600条蓝色牛仔裤,而广州丽天仅向松辽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广州丽天、北京天清还应向原告北京松辽给付货款1,084,72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和违约金。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是否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

      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正常,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各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