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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7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独立董事周本宽先生因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特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双海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新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及新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财务总监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4年7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贾秀英女士简历见附件。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14年8月12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贾秀英女士简历

    贾秀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国际内部审计师。1998年2月至2003年3月,就职于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等职务;2003年4月至2008年4月,就职于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人等职务,2008年5月至2011年11月,就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等职务,2011年11月至今,就职于新筑股份,现任新筑股份财务副总监、财务管理总部部长。

    贾秀英女士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5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0号”文核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36.827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7.06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2,699,986.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894,767.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805,218.2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成都分所”)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XYZH/2013CDA3090-1”《验资报告》验证。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20,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向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1年产300辆城市低地板车辆建设项目120,000120,225
    合 计120,000120,225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额低于计划投入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为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开拓产品市场,公司已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再以剩余的募集资金继续投资建设上述项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文件及信永中和成都分所出具的“XYZH/2013CDA3090”《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截至 2014 年6 月 30日止,新筑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54,032.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注)
    1年产300辆城市低地板车辆建设项目120,00054,032.41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公司累计已实际支付金额。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4,032.41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要求,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032.4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

    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032.4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信永中和成都分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了“XYZH/2013CDA3090”《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认为新筑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新筑股份截至 2014 年6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4,032.41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同意新筑股份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介绍

    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简称“乙方”)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中联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合作,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并由乙方及公司为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客户(以下简称“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12月19日,三方正式签订为期一年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本次融资租赁合作规模为租赁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合作金额达到上限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可追加合作规模。

    二、本次担保概述

    2014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因2014年市场开拓需要以及融资租赁需求的进一步扩大,现有合作规模已不能满足乙方今年的市场销售需求。双方拟在现有合作规模下追加1亿元的合作金额,并由乙方及公司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形式。

    三、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方为依据《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为基础,与甲方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四、合同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乙方及新筑股份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2013年10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9)。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1、董事会认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内最早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具有很好的资金优势。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其利用自身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能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客户,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为其推荐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双方优势互补,有利于扩大公司相关产品销售。同时,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是工程机械行业的通行做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该担保事宜。

    2、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相关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3、保荐机构意见:国金证券作为新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新筑股份上述拟为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1亿元担保额度事项,已经新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取得了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担保,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新筑股份拟为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1亿元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满足子公司各项目生产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风险控制或处置措施

    为加强风险控制,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在筛选客户时,关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资质等的审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质押等保障措施。以防范因承租人违约致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造成损失的风险。

    2、公司对租赁的产品保持售后跟踪服务的同时,可通过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产品的实时远程控制,以保障产品安全,为公司后续补救措施争取时间,也能降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3、丙方作为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管理公司,为与甲方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选定保险公司,并协助乙方办理具体事项,进一步保障产品安全。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5.7亿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7%。若本次对外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6.7亿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81%。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8月12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15:00至2014年8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7日

    5、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出席人员:

    (1)2014年8月7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同意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8月8日 9:30-11:30, 13:00-15:00

    3、登记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2014年8月8日前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投票证券代码投票证券简称买卖方向买入价格
    362480新筑投票买入对应申报价格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480;

    (3)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在“买入价格”项下输入对应申报价格,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申报价格
    总议案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100
    1《关于同意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1.00

    (4)上述总议案及其他议案在“买入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同意反对弃权
    对应申报股数1股2股3股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1)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2)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先投票的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 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 激活服务密码

    1)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较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需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 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 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陆;

    ③ 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 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2、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15:00时至2014年8月12日15:00时的任意时间。

    五、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思伟

    联系电话(传真):028-82550671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议 案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同意增加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注:1、上述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对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票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发日期:

    附件二

    股东参会登记表

    股东名称(姓名) 
    地址 
    有效证件及号码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填写日期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及

    新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22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彭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彭波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仍将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彭波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新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贾秀英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漏重大遗。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7月16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江蔚波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陈汉忠先生、张于兰女士因出差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要求,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032.4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等额自筹资金。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