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资本圈生活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汽车周刊
  • T6:汽车周刊
  • T7:汽车周刊
  • T8:汽车周刊
  • 商业银行岂能以“越位”应对互联网金融
  • 千亿电子垃圾产业竟成环保“真空”
  • 中国式证券和解模式探索的第一步不能走歪
  • 保障房“乱象”的根由
  • “隐身”大资金也应纳入法治轨道
  •  
    2014年7月24日   按日期查找
    A2版: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 A2版:评论
    商业银行岂能以“越位”应对互联网金融
    千亿电子垃圾产业竟成环保“真空”
    中国式证券和解模式探索的第一步不能走歪
    保障房“乱象”的根由
    “隐身”大资金也应纳入法治轨道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隐身”大资金也应纳入法治轨道
    2014-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去年酒钢宏兴定向增发,外界曾质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参与对象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率,最近几宗大宗交易,或验证了定向增发的这些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计划等特殊账户具有隐身功能,致使股东持股信息云山雾罩,很容易成为这些潜规则的帮手,亟须严加监管。 

      参与去年酒钢宏兴定增的9家机构多为券商或公募基金,但背后的真正出资人难以明晰。比如,国投信托金雕89、90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分别通过金元惠理、农银汇理两家基金公司通道各自认购了2.172亿股。信托计划是投资者集合,目前对其持股信息的披露要求,只是将信托计划笼而统之看成一个整体股东来披露,而没有细化到信托计划的具体投资者。因此,到底是谁以每股3.71 元(当时市价3.5元左右)参与定增,还是一笔糊涂账。

      到今年6月27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加银-民生资管战略投资3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7.17%股份;7月9日、7月14日民生加银基金又分别买入5%股份,三次成交单价对应为每股2.1元、2.25元和2.45元。有媒体通过比照,发现抛售方抛售量与去年参与定增的机构持股数高度吻合。虽然从账面上看,去年参与定增机构仍然巨亏,但据称去年参与定增的理财产品居然到期依然能享有6%的收益,“定增潜规则”幕后如何操作不得而知;民生加银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到底背后是哪些投资者在参与,更是一个谜。有人认为大股东可能参与其中,不过按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民生加银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股票,履行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是基金公司,而非最终实际投资者。

      由此看来,无论是信托计划还是公募基金旗下的资产管理计划,其持股都是被视作一个整体股东来披露,由此一些实力投资者就会假道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实现隐身。本案中大股东,可能就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隐身功能来操作“定增潜规则”的。而在其他案例中还产生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去年末,国民技术披露控股股东向9位受让方清空转让手中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权,除7位自然人之外,一家基金公司旗下两个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拿下近8.5%股权,如果这两个专户产品的认购人为一致行动人,则合计持股超过5%、且成为国民技术第一大股东,或已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有关主体就需履行相关义务,但由于上述专户账户背后是何方神圣无需披露,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就无从谈起了。

      按规定,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发行,由银监会监管,投资者中自然人数不得超过50,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资管计划由资产管理公司(即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发行,由证监会监管,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很明显,这其中的投资者远少于公募基金中的基民,如果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中有大额投资者,并且投资份额达到相当比例,那就可能对总体投资计划产生实质影响,甚至在行使上市公司股票投票权时,也可能由其控制。

      要加强对大资金的监督约束,防止实力主体实施各种潜规则,就该严格控制和监管这些隐身通道。事实上,证监会2012年曾组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调查摸底,要求“隐身”股东通过信托等代持股份的,填报时一律以实际持有人为准;此外,为防止投资者利用两融业务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隐身”,去年监管层还要求全面披露信用交易二级账户,证券信用担保账户的隐身功能也彻底消失。

      只是,投资者目前通过信托计划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仍可隐身。为将其纳入现有法治轨道,笔者认为,无论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如果投资者在其中投资超过1000万、且占该计划投资总额10%以上,那投资持股就需按投资比例量化落实到实际投资人头上,再合并计算其他渠道持股,然后纳入前十大股东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即使公募基金投资者,也应依照上述方法操作。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