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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式证券和解模式探索的第一步不能走歪
    2014-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作为中国式和解新途径的探索,万福生科赔偿案和海联讯赔偿案的模式能否得以推广,并不在于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外,能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而在于公平和正义是不是得到了有力、有效的维护。

      □黄湘源

      

      平安证券设立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用基金,还有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用基金,都因破天荒的“第一次”而被“高八度”点赞——一个被称为保荐人开以“先偿后追”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之先河,一个则被视作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只是,这两个迟到的“第一次”不无存在危机公关式的以先行赔偿换取投资者谅解之嫌,因而这种和解模式的探索总让人感觉缺了点什么。

      不错,单看这两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用基金设立的额度,多则3亿,少则2亿,似足以体现其“充分补偿”或“兜底赔偿”的诚意。但是,不能忘记的是,涉及欺诈发行,其所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跟一般的虚假陈述不可同日而语。香港洪良国际案在前,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后,都说明一个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硬道理:不让欺诈发行者吐出其全部违法欺诈募资所得,并令其退市和追究其相应刑责,就不足以赔偿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更不足以弥补市场的信誉损失,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与万福生科靠造假所骗得的募集资金4.25亿元相比,3亿赔偿不足以显示“充分补偿”投资者的诚意,更何况平安证券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用基金所确认的适格补偿金额仅1.79亿,实际赔付1.69亿。也就是说,即使这笔赔付最终全部由万福生科支付,也仅占其欺诈所得的4成左右。由于新国九条出台时《证券法》和《刑法》还没有来得及作相应的修改,“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最强新政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免要“旧瓶装新酒”。具体地说,欺诈发行对投资者权益的侵犯,是不以投资者是否知晓发行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的,那为什么对申请补偿适格投资者的认定非得区分揭露日及更正日前后卖出没卖出呢?这岂不跟以法不到位下的行政处罚作为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案件的前置条件一样,剥夺了大多数实际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吗?

      俗话说,十赔九不足。平安证券补偿方案同样也如此。证券维权六律师一开始就提出,采用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最后得出的损失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他们一致认为,每位投资者损失数额的最后确定,应采取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法计算。平安证券单方公布确定的计算方法,对买入平均价采取“先进先出法”,对部分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在公告中明示依法不扣除红利,而在计算方法中却“暗度陈仓”予以扣除,仅此一项,就少赔510万。此外,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的有效申诉时效为两年,而平安证券给出的诉前赔付有效时限仅两个月。两年尚且有很多投资者因不知情等因素而错失了申诉索赔的机会,短短两个月不知会将多少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端的投资者排除在补偿或赔偿门外。

      更令人不解的是,投资者要获得赔偿,须签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并自愿放弃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所有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权利的《和解承诺函》。而未在指定期限内通过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投资者,则视为不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海联讯也有类似规定。这样的霸王条款,与若干年前郑百文以默示同意的方式剥夺异议股东的请求权一样,不仅剥夺了投资者对和解方案和赔付数额提出异议的机会,更回避了以回购所欺诈发行全部股票方式赔偿投资者那样更高形式的维权诉求。

      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以经济补偿寻求与受害投资人的和解,或不妨理解为一种准和解方案。在我国证券投资者维权还存在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繁琐、投资者分散、诉讼结果不确定等诸多客观因素的现实下,作为万福生科保荐人的平安证券和海联讯主要股东分别设立专项补偿基金,不失为一条更为便捷快速的投资者求偿途径。但如果将现行赔偿当成对受害投资者的慈善,将便捷快速当成降低赔付补偿标准的筹码,将具有人为“适格”限制的部分经济赔偿作为换取不退市、不承担失信毁诺责任的资本,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谋求证券和解的根本宗旨。

      按证监会的说法,“行政和解”是个相当复杂的制度安排,目前还没有条件这么做,还需探索各种制度,在损害发生后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和落实。但是,无论如何,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设立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迄今不曾代理过为投资者维权的公益诉讼,却受万福生科和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责任主体之托而管理他们所设立的专用基金,并动用交易所信息系统和结算平台让事件受害者在单方设定的资格认定与时间限制下与损害者和解,不能不让人心生疑惑。与投资者利益求偿的“便捷快速”要求相比,程序合法性对于公平和正义的维护显然更为重要。在发达经济体股市,证券赔偿案件尽管并不排斥和解,也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认可,更多则通过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来实现。而在我国,至少目前公益诉讼与和解一样稀缺。正因为这样,这次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主动赔偿虽然在时间节点选取上非常仔细,但非公开、非市场化运作的意味仍过于浓厚。

      作为中国式和解新途径的探索,万福生科赔偿案和海联讯赔偿案的模式能否得以推广,并不在于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外,能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而在于公平和正义是不是得到了有力、有效的维护。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