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4雏鹰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4-045 债券代码:112209 债券简称:14雏鹰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雏鹰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参与回售即以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雏鹰债”。公司以投资者回售债券面值加上回售债券在2014年6月26日(含当日)至回售资金划至投资者账户日(含当日)期间按照票面利率及实际天数折算的利息作为支付对价。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对应的回售计息期的利息为0.988元,计算公式如下:100元X 8.80% X 41天/365天 = 0.988元。假设投资者回售本次债券数量为N张,则该投资者应收到的利息为(100元X N X 8.80% X 41天/ 365天)元。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3、可行使回售权的对象:持有本次债券数量低于5,000张即认购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债券持有人。
4、回售申报期:2014年7月25日、28日、29日、30日、31日。
5、回售资金到帐日:2014年8月5日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7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券持有人回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经2014年7月2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公司关于“14雏鹰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雏鹰债
3、债券代码:112209
4、发行总额:8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71号文核准
8、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8.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计息期间:2014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10、起息日:2014年6月26日
11、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债券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2014年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评级为AA-级
13、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可行使回售权的对象
持有本次债券数量低于5,000张即认购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债券持有人。
三、“14雏鹰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4年7月25日、28日、29日、30日、31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对于不符合回售条件的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不予确认。
5、“14雏鹰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即视为该债券持有人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雏鹰债”。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4年8月5日。
2、回售计息期:起息日(2014年6月26日,含当日)至2014年8月5日(含当日),即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6月26日至回售资金到账日期间按照票面利率及实际天数折算的利息。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对应的回售计息期的利息为0.988元,计算公式如下:100元X 8.80% X 41天/365天 = 0.988元。假设投资者回售本次债券数量为N张,则该投资者应收到的利息为(100元X N X 8.80% X 41天/ 365天)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4雏鹰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易得、贡妍妍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
电话:0371-6258 3588 /6258 3825
传真:0371-6258 3825
2、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狄正林、沈大鹏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电话:0512-6293 8517
传真:0512-6293 8500
以上内容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